A.考試開始前90分鐘.進入考場,檢查考場管理機、考試服務器和考試機是否正常運行
B.考試開始前60分鐘.到考務辦公室領取考務相關表格和草稿紙
C.考試開始前30分鐘.組織應試人員進入考場
D.考試開始前15分鐘.向應試人員宣讀或者播放應試人員考場守則
第2題
B.收繳違規物品.填寫違規物品暫扣和退還表
C.在考場情況記錄表中記錄該應試人員姓名.準考證號、違規違紀情形等內容
D.及時向考站負責人報告應試人員違規違紀情況
第3題
A.教務處提供的書面證據可以使用
B.教務處的調查取證行為合乎法律程序
C.教務處在復議開始后不可自行收集證據
D.教育部可以向鄭某、劉某的同學收集證據
第5題
①考生進入考場
②分發答題卡Ⅰ、答題卡Ⅱ、草稿紙、粘貼考生準考證、考場條形碼
③啟封試卷Ⅰ袋并逐份核對、檢查
④當眾啟封試卷袋Ⅱ,并逐份核對、檢查
⑤監考員分發試卷Ⅰ
⑥監考員分發試卷Ⅱ
⑦請考生注意,試卷Ⅰ部分還有15分鐘結束考試,15分鐘后收取答題卡Ⅰ,考生開始作答試卷Ⅱ;未將試卷Ⅰ的答
案填寫在答題卡Ⅰ上的,請抓緊時間填寫。
⑧考試開始,持座位表核對考生身份證、準考證上的相關內容
⑨開考15分鐘后,遲到不得入場,處理缺考空考卷卡
⑩本場考試試卷Ⅰ部分考試結束,請考生停止作答試卷Ⅰ,將答題卡Ⅰ放在課桌靠近走道一側桌面上;從現在開始作
答試卷Ⅱ。監考員甲依次收取考生答題卡Ⅰ
A、①②③⑤⑨⑧④⑥⑦⑩
B、①②③④⑤⑥⑦⑨⑧⑩
C、①②③⑤⑧⑨⑦④⑥⑩
D、①②③⑤⑦④⑥⑨⑧⑩
第7題
A.便民、公正、公平、規范
B.公開、便民、公平、規范
C.公開、公正、公平、便民
D.公開、公正、公平、規范
第8題
A.場所
B.設備
C.師資人員
D.監考人員
E.培訓教師
第9題
A、考生入座后,將證件放在座位的左上角
B、監考人員在考前5分鐘下發試卷
C、學生在允許使用計算器的課程,可以帶入計算器
D、考生遲到30分鐘以上者,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第10題
1.題目應在答題卡上作答,在題本上作答的一律無效。
2.監考人員宣布考試開始時,你才可以開始答題。
3.監考人員宣布考試結束時,你應立即停止作答,將題本、答題卡和草稿紙都翻過來留在桌上,待監考人員確認數量無誤、允許離開后方可離開。
4.特別提醒你注意,所有題目一律使用現代漢語作答在答題卡指定位置,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5.嚴禁將題本、答題卡帶出考室!
二、給定資料
1.2009年9月8日,上海白領張軍(本名張暉)在去往公司開會的路上搭載了一位聲稱胃疼的陌生男子。“一開始他說,師傅帶我一段吧,然后我說我是私家車,不帶人的。我這樣跟他說,然后他接下來說我肚子不舒服,胃有點疼。他說就在前面一點點,然后還說我給你錢。然后我跟他說,我說那我只能帶你一點,不要你錢。”據張軍回憶,張軍將這位男子帶到目的地的時候卻遇上了完全沒有想到的結果。原來那名路人是閔行區城市交通執法大隊的“鉤子”,專門誘人入甕的。下車時,該名“鉤子”把錢放到車上,然后強行拔掉張軍的車鑰匙。車外,來了七八個身著制服的人,將張軍拖出車外。當時他第一反應是碰到強盜打劫了。他想打電話報警,電話也被搶走。張軍稱自己被雙手反扣,還被卡住脖子,被搜去駕駛證和行駛證。對方告訴張,他們是交通執法大隊的人。之后交通執法大隊認定張軍為載客“黑車”,屬于非法營運,罰款1萬元,還要張軍還支付了200元的代駕費。
此事首先被網上《無辜私家車被以黑車罪名扣押,扣押過程野蠻暴力》的網帖爆料,之后兩周有相似遭遇的人先后找到張軍,講述了自己類似被“釣魚”執法的經歷,多數發生在2009年9月14日、15日、16日、18日。 受騙車主多為公司上班族,有兩人為私人老板司機。欺騙他們的“鉤子”各出奇招,有說“家人出車禍急著趕去”,有扮成急著要生孩子的孕婦,甚至還有“鉤子”一手吊個鹽水瓶去攔車的。至于故意要給他們路費、強拔車鑰匙、“扭住胳膊”帶離小車、扣車及罰款萬元等“釣魚”流程和張軍遭遇一致。
2.無獨有偶,來上海打工的孫中界也遇上了同樣的事。2009年10月11日,18歲的孫中界從河南柘城老家坐了十幾個小時的汽車,來到上海,“來的前一天剛在家里干完農活”。他的目的地,是上海龐源建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在那里,哥哥孫中記為他謀取了一份司機的工作。
14日傍晚,上班第二天的孫中界送完工友,把車開到附近的魯匯加油站加油,接到公司電話,要去附近的航頭鎮接人。路上有一個男人以到航頭有急事為由,上了他的車,請孫中界帶他一程。孫中界覺得他很可憐,但是想起前不久在報紙上剛看過的“釣魚”事件,孫中界不由得問道:“你不會是釣魚的吧?”
那人回答:“我是攪拌站工作的。”這句話除去了孫中界心中的不安。
車快要開到羅賓大橋,孫中界左邊突然有一輛面包車靠了過來,逼得孫中界不得不停車。這時,坐在車上的黑衣人,從褲子口袋掏出一張10塊錢往車上一扔,孫中界還沒來得及說“不要錢”,那人右手已伸過來拔車鑰匙,左腳猛踩剎車。孫中界傻了,一個念頭在心中冒起:“我遇到搶劫了?”
單位的車,孫中界當然不愿被人拿走車鑰匙。在和黑衣人的爭搶過程中,孫中界抓住他的手搶鑰匙,結果,褲子被對方劃了一道大口子。旁邊面包車上,突然竄出幾個人,把孫中界拉出了車,孫欲掏出手機報警,手機又被搶走,緊跟著被按進了另一邊停著的依維柯。
孫中界發現還有兩個人遭遇了同樣的情況,結果他們3人都被定為非法營運黑車的車主,面臨萬元左右的罰款,車被暫時扣留。
3.上海城市交通執法大隊的釣魚執法,觸及到了人們的道德底線。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entrapment),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治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與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或者叫“誘惑取證”類似。
世界各國執法機關也都使用類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但“誘捕”有著嚴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誘捕對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經掌握其部分證據;第三,誘捕時的事實不作為犯罪證據。也就是說,所設之套本身不能成為違法犯罪的證據。
大陸法系國家對此也有嚴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執法者為了取證,誘惑當事人產生違法意圖,因為這是國家公權侵犯了當事人的人格自律權。
4.在執法經濟的利益誘惑之下(比如查處毒品按數額獎勵、查處黑車和賣淫嫖娼、賭博等按罰沒款提成等等),我們的“釣魚執法”大有在行政執法和刑事偵查領域泛濫成災之勢。
連日來,新華網記者針對上海等城市接連發生的“打黑車”執法爭議事件,就相關情況進行了追蹤核實,發現一些地方確實存在“釣頭”和“釣鉤”,其“釣魚”內幕觸目驚心。
一名自稱做過“釣頭”的女性對記者透露,一般來說,一個區域大致有一兩個“釣頭”,“釣頭”手下有20個左右“釣鉤”。開展集中執法行動之前,交通營運執法部門的負責人會與“釣頭”接頭。一星期開展一次集中行動,每次都能抓200輛左右黑車。執法部門與“釣頭”談好,抓一輛黑車給500元,200元“釣頭”自留,200元給“釣鉤”,另外100元是給執法人員的回扣。“釣頭”和“釣鉤”之間一個月結一次“工資”。一個成熟的“釣鉤”,月收入少則兩三千元,多則五六千元。而“釣頭”每個月能凈賺1萬元至2萬元。
干這行也是有風險的。2008年3月上海奉賢區一位“黑車”司機被所謂“女協查員”帶人“執法伏擊區”之后,當著執法人員的面在車內用刀捅死“女協查員”。以前上海還發生過黑車司機為泄憤綁架所謂“倒鉤”的事件。
5.在執法經濟的利益驅動下,“釣魚執法”呈不斷向社會擴充“執法力量”之勢,提成機制讓有關部門公然在社會上“招聘”大量“鉤子”,也就是所謂的“協查員”乃至“有正義感的社會人士”。他們敗壞了“正義”和“正義感”的名聲,使社會誕生出大量不從事生產性、創造性勞動的寄生蟲,也使法律、公權力的公信陷于崩潰的危險邊緣。
從這個利益鏈條中,我們看到,利益的始端和源頭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不給交通執法部門經費或所給經費很少,不足以維持部門生存,而是寄望于其創收;中端是執法部門,執法單位創收多少與單位和領導的績效考核掛鉤,創收得越多,單位提成和政府財政返回得就越多,領導和員工的獎金、福利等也就越多;末端是執法人員,單位又將創收任務分解給每一個執法人員,并與個人獎金、福利、考核、提職加薪等掛鉤。這樣就在地方政府、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之間結成了一個公權力與私利錯位糾纏的利益共同體,共同體及其成員的目標是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一損俱損,一榮俱榮。而且現在執法部門法治意識淡薄,特權思想嚴重,想咋干就咋干。由于利益的驅動,更不把法律當回事,以致知法犯法、以罰代法屢禁不止。
1996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雖然有這樣的規定,“任何行政部門都沒有權利私自處理罰沒款,都要上交國庫”,但各地財政一般會按40%到50%的比例將罰沒款返還給行政執法部門,有關部門再按照四六或五五的比例返還給各分支機構,此辦法被俗稱為“兩次五五分成”。這就等于是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與個人聯手設套盤剝司機。面對如此強勢對手,絕大多數司機除了乖乖挨罰,哪有半點回手之力?
6.“釣魚”執法的行為本身也被法學家們質疑,北京大學法學院行政法專家姜明安教授認為,行政執法要符合國務院2004年頒布的依法行政原則,合法、合理、程序適當、誠實守信、權責統一,不能采取預謀設圈套方式執法。
人民大學法學教授楊建順認為,行政法強調取證的正當性,要求客觀、全面調查,調查取證的手段要注意合法。依據國家政策,打黑車有其合理性,但打黑車采取“以惡治惡”方法不可取,打擊時要將打擊黑車和好意搭乘嚴格區別開。
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應松年教授質疑,對“非法運營”法律上無明確界定。而在西方國家,為節省能源,政府還推廣拼車行為。如果幫助路人也算“非法運營”,以后有病求救誰還敢停車。應松年教授認為“鉤子”拔鑰匙行為是一種強制行為,強制行為須有法律授權。他似乎在配合執法,但若無法律授權,那與搶劫有何區別?協管人員和鉤子似乎都參與了執法,需要明確執法主體。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認為群眾可以取證、錄音、舉報,但拔車鑰匙等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行為一定要有合法的行政授權,不能隨意委托別人去做,更不能以市場方式,協助抓一個車給多少錢。
北京市律師協會刑法委員會委員戴福律師說,行政領域的釣魚執法,最早來自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所謂誘惑偵查,就是指偵查機關以實施對嫌疑人而言有利可圖的行為為誘餌,暗示或誘使其實施犯罪,待犯罪行為實施后將其抓捕。誘惑偵查也叫警察圈套,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特殊手段。誘惑偵查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
故各國都不約而同地對誘惑偵查進行在法律上作了嚴格的限制,被限定只用于諸如毒品犯罪、網絡賭博犯罪等取證困難、危害嚴重的特定犯罪。在我國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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