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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題
廉某婚前為牛堡鄉大樹村村民,于第一輪土地承包期間在該村曾獲得人均4畝承包地。1998年因結婚其戶口遷入丈夫家所在地路房申村。當時申請人廉某所在的原居住地大樹村在1998年沒有及時進行第二輪土地延包,而申請人廉某婚后遷入的新居住地路房申村的已經完成了第二輪土地延包,廉某在兩個村都沒有分得人口平均承包地。1999年底,申請人廉某原居住地大樹村進行第二輪土地延包的時候,村民委員會是否可以收回廉某的4畝承包地。()
第2題
2011年1月2日,葉某因為建房需要,和俞某簽訂了一份土地承包權轉讓協議,由俞某將承包的0.8畝土地轉讓給葉某,同時葉某支付轉讓金15000余元,葉某就在土地蓋了二層小樓。葉某和俞某的做法對嗎?()
第3題
小王結婚后在女方小麗家落戶,成為所謂"倒插門女婿",小麗身體不是很好,小王除了干農活外,還要贍養岳父岳母,小麗從事簡單的家務活,后來小麗的父母車禍一同去世,小麗的舅舅和村委會主持遺產分割,留出小麗的部分外,其他財產都給了小麗的父母過繼兒子。這樣的這做法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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