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RIPS協議允許某些成員國國內法認可的“氣味商標”、“音響商標”
B.TRIPS協議規定成員不能將商標“是否實際使用過”作為“是否有權提交注冊申請”的條件;但可以將“是否使用”作為“是否具備注冊資格”的依據
C.TRIPS協議規定自申請日超過3年仍未主動使用商標的,可以駁回注冊申請
D.TRIPS協議允許成員以域內法確定商標的許可與轉讓的條件,但不得對商標采取強制許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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