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本電腦,單價15000元,總金額為30萬元。合同生效后一星期內交貨。供方決定運輸方式并負擔運費。需方異議期限為1個月。預付貨款5萬元,余款在收到貨物后15 日內付清。合同簽訂后,大海公司于同年8月22 日支付貨款5萬元。天地公司于同年8月26 日向大海公司發運20臺電腦。同年9月2日,大海公司致電天地公司,稱有2臺電腦損壞,影響使用,請天地公司予以解決。9月3日,天地公司回函,同意調換2臺電腦,并要求大海公司應當如期付款。但天地公司遲遲未予調換,大海公司也未再付款。天地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大海公司支付剩余貨款,并承擔逾期付款利息。大海公司反訴要求天地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上述材料,請回答以下問題:
(1)本案中,天地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大海公司支付剩余貨款,并承擔逾期付款利息?為什么?
(2)本案中,大海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天地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