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自有一處平房,共16間,其中用于個人開餐館的7間(房屋原值為20萬元)。 2006年1月1日,王某將4間出典給李某,取得出典價款收入12萬元,將剩余的5間出租給某公司,每月收取租金1萬元。已知該地區規定按照房產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計稅,則王某2006年應納房產稅額為()。
A.1.632萬元
B.0.816萬元
C.0.516萬元
D.1.65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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