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宏大開發商與王某之間的買賣合同有效
B.2019年7月1日,王某取得房屋所有權
C.預告登記期間,未經王某同意,宏大開發商不得處分該房屋
D.宏大開發商與王某應在2020年3月15日之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讓登記,否則預告登記失效
第1題
B.小王須將所繼承的房屋登記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將其所有權轉移給杜某
C.房屋所有權轉移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D.該房屋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該房屋登記資料
第4題
A.王某出版小說所得的收入歸入夫妻共有
B.王某繼承的房產歸夫妻共有
C.趙某獲得的6萬元賠償金歸趙某個人所有
D.趙某接受的禮品歸趙某個人所有
第5題
2011年5月20日,Y市公安局刑偵大隊收到省“打黑辦”編號為“打黑辦信[2011]13號”的群眾舉報線索轉辦通知。舉報人俞某反映,“其在Y市蓮花區二馬路經營一家面餅店,2011年4月,Y市蓮花區興隆商務街動遷指揮部組織多名黑社會人員,先后兩次強行拆除了面餅店所在的房屋,造成財產損失數萬元,并將其毆打致傷”。省“打黑辦”要求核查:(1)2011年4月,俞某房屋被強拆并被毆打致傷的情況;(2)是否有黑惡勢力插手暴力拆遷的情況。Y市公安局刑偵大隊長張某要求打黑中隊長王某負責核查此事。經查,Y市蓮花區興隆商務街動遷指揮部,隸屬于興隆商務區管理中心。興隆商務區建設用地動遷是Y市2011年重點工程。2011年1月15日,蓮花分局轄區的二馬路社區開始動遷改造,2011年4月30日完成了整個居民區的動遷工作。俞某,男,1946年2月28日出生,戶籍所在地:Y市蓮花區二馬路22號。系Y市車輛廠退休職工。俞某在二馬路22號院有一68平方米的臨街住宅,其在2004又年自行搭建12平方米的簡易房,并租給他人經營面餅店。住宅有房屋產權證,簡易房無合法手續。2011年3月30日,俞某與Y市蓮花區興隆商務街動遷指揮部簽訂了“Y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對其68平方米的住宅已予補償,對其12平方米的簡易房不予補償。2011年4月10日,興隆商務街動遷指揮部組織工人拆遷時,俞某阻攔,施工暫停,2011年4月20日,俞某再次阻攔施工時,被動遷指揮部工作人員拉住勸解,將其房屋全部拆除。俞某掙脫后,用頭撞在斷墻上,血流滿面,動遷指揮部工作人員將其送附件醫院處理,后送其回兒子家中。2011年4月22日,俞某向當地派出所報財產損失案,2011年4月26日,蓮花區公安分局做出不予立案決定。動遷后,俞某因對動遷補償事項不滿,多次到動遷部門要求按80平方米提高拆遷補償金額,但因雙方分歧較大,其要求未得到動遷部門認可。2011年5月25日,Y市公安局刑偵大隊打黑中隊長王某對俞某進行了詢問,了解到其反映的主要問題是,拆遷標準太低以及新購買的房子不合格的訴求后,王某對其做了耐心細致的工作,并建議其走正規司法程序解決。目前,俞某已向Y市蓮花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訴訟狀,蓮花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
第6題
B.如果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受理
C.如果王某向人民檢察院控告,人民檢察院應當立案
D.屬于民事案件,GONGAN機關不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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