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A. 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其3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請求
B. 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其2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請求
C. 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其1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請求
D. 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其6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請求
第1題
請根據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審民事判決書:
孫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縣,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樓X棟X單元X號)與孫X林(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于XX省XX縣XX鄉,系XX制藥廠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樓X號)原系叔侄關系,2009年8月,經孫X林的父母請求,孫X杰在辦理了相關法律手續后收孫X林為養子,并將孫X林的戶口由XX省XX縣XX鄉XX村轉至自己所在的XX市。2011年4月,孫X杰為孫X林找了份工作。孫X林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藥廠當工人。
孫X杰與孫X林的養父子關系確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孫X林將自己每月2000余元的工資全部交給孫X杰,孫X杰則每月給孫X林500元零花錢,還給孫X林購買衣服、鞋子等物。相互照顧,關系一直還比較好。
2012年9月以后,由于在孫X林的戀愛與婚姻問題上存在分歧,孫X杰與孫X林之間產生了一些矛盾。當年10月,孫X林在其工作的制藥廠分得一間房子后便搬出了孫X杰家,自此孫X林不再將工資交給孫X杰,只是在節假日去看看孫X杰,通常還買些食品。孫X杰也不再給孫X林零花錢。
2012年12月,孫X杰因病住院。由于孫X杰正與其妻鬧離婚,其妻不予照顧。孫X林雖與孫X杰有了矛盾,但還是在單位請了假到醫院照顧孫X杰,其間還買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13年3月上旬,孫X杰與孫X林又因孫X林的戀愛與婚姻問題發生了激烈爭吵,孫X杰聲稱孫X林結婚時將不給孫X林任何資助。孫X林非常生氣,便于2013年4月23日晚與其生母一道趁孫X杰出去散步的機會將孫X杰買來僅二個月價值4000余元的彩電一臺搬走,想以此作為孫X杰對自己結婚不予資助的一點補償。孫X杰發現后大為不滿,在要求孫X林歸還電視機未果的情況下,于2013年5月11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訴,稱由于被告孫X林不再將工資交給自己,未盡贍養義務,還將自己的電視機搬走,侵犯了自己的財產權,雙方養父子關系已無法維持,要求判令與孫X林脫離養父子關系,并讓孫X林歸還電視機。
法院受理后,組成了由審判長張XX和人民陪審員朱XX、王XX組成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在訴訟過程中,孫X林提出答辯稱,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孫X杰交了3萬余元的工資,但只從孫X杰處得到不到1萬元的零花錢和物品,自己將孫X杰的彩電搬走只是以此作為孫X杰對自己結婚不予資助的一點補償,要求法院判令孫X杰退回孫X林所交工資的剩余部分2萬元,并資助自己部分結婚所需費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在形成養父子關系后曾經和睦相處了近四年,在此期間,孫X林將工資交給孫X杰是盡人子之情,而孫X杰除負責全家生活開支外,還給孫X林零花錢,為孫X林購買衣物,已盡了為父之責,再斷無向孫X林返還所交工資之理。后來雙方因在被告戀愛與婚姻問題上發生分歧而出現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電視機的行動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訴訟,顯然是屬于孫X林的錯誤。但念及原被告曾為養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間還請假照顧,盡了一定義務,原告在被告結婚時給予一定的資助亦在情理之中。故此,考慮到整個案件情況,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以第25號判決書作出判決:孫X杰與孫X林解除養父子關系;孫X林將電視機退還給孫X杰;孫X杰付給孫X林5OOO元錢作為對孫X林結婚成家的資助。法院同時還決定,案件訴訟費用6OO元由原、被告各負擔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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